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二分公司 四川春非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瑞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叙永县加兴氧气充装站空瓶折价赔偿款62800元; 二、驳回原告叙永县加兴氧气充装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7元,由原告叙永县加兴氧气充装站负担145元,被告***负担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