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993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574181.6元(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993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83%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6线钢丝明火热处理炉1台、干燥炉1台、热处理生产线1套、超音频2台、水箱拉丝机2台、水箱拉丝机10台、倒丝机12台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25元,减半收取计42412.5元,由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