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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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购房款182903元及利息(以18290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赔偿金54870.9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43.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64元,由被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缴,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