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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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雅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石灰欠款3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应收753.04元,减半收取376.52元,由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