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23430.42元(借款本金21515.73元、利息1361.93元、违约金552.76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与章程中的约定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