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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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旌德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5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旌德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5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宣城市畅达沥青有限公司在34540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城市畅达沥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泾县陵园吊车起重服务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60元(缓交),由上诉人***负担10000元(予以免收),上诉人泾县陵园吊车起重服务部负担8350元,被上诉人***负担8350元,上诉人宣城市畅达沥青有限公司负担3360元;重新鉴定费3400元,由上诉人泾县陵园吊车起重服务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5元,由上诉人泾县陵园吊车起重服务部负担7435元,上诉人宣城市畅达沥青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