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平市万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8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5%从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桂平市万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桂平市万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桂平市、13村民小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149665元,由被告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平市万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的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665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