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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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 防城港市中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37389.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315元,被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