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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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定残前护理费、定残后终身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79774.99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定残前护理费、定残后终身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336477.03元给原告***; 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定残前护理费、定残后终身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044890.34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689元,由原告***负担9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负担5041元,由被告***负担1265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