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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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满堂红电子娱乐室财产损失人民币878261元。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满堂红电子娱乐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3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满堂红电子娱乐室负担1871元,由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64元。评估费350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4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满堂红电子娱乐室负担11028元,由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的诉讼标的额预交上诉费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不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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