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阳市衡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满堂红电子娱乐室 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优酷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满堂红电子娱乐室财产损失人民币878261元。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满堂红电子娱乐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3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满堂红电子娱乐室负担1871元,由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64元。评估费350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4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满堂红电子娱乐室负担11028元,由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的诉讼标的额预交上诉费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不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