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创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隆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启晨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 二、杭州创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启晨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6826元; 三、驳回浙江启晨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485.5元,由浙江启晨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5.5元,由杭州创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1元,由浙江启晨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1元,由杭州创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0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