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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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5572242.77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利息分别以12155709.7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以145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1325383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息日当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126元,减半收取计85063元,由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