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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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希特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709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70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希特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83737.67元、专项维修基金人民币8965.83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70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希特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欠缴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基金的违约金人民币39270.35元;

四、被上诉人***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上诉人深圳市希特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费用中的165166.47元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上诉人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上诉人深圳市希特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费用中的266807.37元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2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56487.5元、专项维修基金人民币3656.25元及逾期交费违约金人民币16014.37元;

七、被上诉人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24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50781.25元、专项维修基金人民币5859.37元及逾期交费违约金人民币25664.06元;

八、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415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希特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707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705元,由被上诉人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7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1元。被上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了9648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退回9447元,上诉人深圳市希特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缴纳7076元、2705元和4170元,逾期未缴纳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希特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660.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164.3元,由被上诉人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92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4.2元。上诉人深圳市希特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预交了11321元,本院退回5660.5元。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分别缴纳2164.3元、3192元和304.2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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