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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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宁夏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夏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元、利息1206.67元、逾期利息407.04元、违约金817.23元,合计31430.94元;并以2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8%计算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6.02%计算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宁夏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