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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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等四人偿付代偿款440.62万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等四人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25元,由被告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18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