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借款本金190833.08元、期内欠息2719.98元(截止2019年8月11日)、罚息(截止2019年8月11日为9.34元;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0833.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截止2019年8月11日为6.03元;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19.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律师费损失21914元。 二、就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无锡市房屋【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1030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76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2元减半收取计2266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40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