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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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马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石家庄建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建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金马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金4036338.7元。 二、被告石家庄建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金马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925971.84元。 三、被告石家庄建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建筑面积为972平方米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河北金马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96元,减半收取232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9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