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共计8992.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5801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就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苏B×××**号车辆(发动机号X070000447、车架号LSA121BL6F2404525)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43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