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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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88000元; 二、被告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利息801024元; 三、被告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 四、被告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0元; 五、被告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被告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利德元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对原告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利德元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七、驳回原告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利德元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