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票据记载金额500万元;

二、被告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6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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