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本案起诉时(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分公司偿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7元,减半收取计852.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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