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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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毕节季平纸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森宏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毕节季平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遵义市森宏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934.63元及利息(利息以55934.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毕节季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