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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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申请执行人)陕西鼎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天利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天森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申请执行人)陕西鼎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天利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天森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