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车辆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9元,由原告***负担27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负担123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交,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798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