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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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偿还借款利息(以本金1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5.8%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罚息(以本金1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8.7%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9日)、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年利率8.7%分别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 二、四川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为1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计算至2020年3月3日,扣除截至2020年6月18日已支付的利息4,245,968.81元)、罚息(以本金1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自2020年3月4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年利率6.525%分别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 三、四川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20年3月3日,扣除截至2020年6月18日已支付的利息2,476,815.13元)、罚息(以本金7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自2020年3月4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年利率6.525%分别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 四、四川蓝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何郎粮油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就第一、二、三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债务的限额为:四川蓝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超过780,000,000元,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何郎粮油有限公司、***、***不超过840,000,000元,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696,000,000元;四川蓝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何郎粮油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天成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四川天成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有权对***、***所有的坐落于井研县××村××组××号的房产(权证编号为:川(2××7)井研县不动产权第0003761、0003762、0003763号)行使抵押权,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840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对四川蓝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4,950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黔)登记设字[2017]第4002号]和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50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黔)登记设字[2017]第4001号]享有质押权,有权在四川天成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债务时,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840,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对***所持有四川蓝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乐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8413号]享有质押权,有权在四川天成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债务时,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840,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对***所持有四川天成食品有限公司4,000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乐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8409号]享有质押权,有权在四川天成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债务时,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840,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对***所持有四川蓝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乐中行政审批)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788号]和***所持有的四川蓝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0万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乐中行政审批)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789号]享有质押权,有权在四川天成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债务时,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40,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2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9,280元,由四川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四川蓝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何郎粮油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