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黎川营销服务部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黎川营销服务部赔付原告***66,688.90元,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110.41元,减半收取计1,055.21元,由原告***负担270.92元,被告***负担784.29元;鉴定人出庭费1,326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账号14×××29)。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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