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万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万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228.24元及资金利息损失(以163228.24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成都万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由成都万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垫交,由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成都万川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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