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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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隆支行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隆分社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8271.13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登记在***、***名下的位于南部县双峰乡正街附76号自建房2*2-1号(产权证号:南房权证房权字第2××2号)的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