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79,984.71元、截至2020年09月28日的利罚息22,652.96元、复利449.32元及2020年09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6.00元,减半收取3,673.0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2,5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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