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丰臣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鹏鲲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90212元及利息损失18821元。 二、被告无锡丰臣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中被告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5935元,减半收取2968元,由被告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锡丰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