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于2020年10月21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本金226712.18元、手续费33595.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约定计算;自2020年10月22日起,利息以226712.18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49.43元、财产保全费1986.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均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负担受理费302.31元,被告***负担受理费2547.12元、财产保全费1986.3元并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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