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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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天慧瑞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10000000元以及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投资收益3514520.55元,两项合计为13514520.5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天慧瑞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投资收益及违约金以10000000元为基数,合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武汉天慧瑞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200元,由原告武汉天慧瑞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200元,由被告***、***负担101000元(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应由***、***负担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迳付给原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