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建设投资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建设投资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60万元、利息624000元,共计1224000元;并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16元,减半收取7908元(实收79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宁夏建设投资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