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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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 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 普安县兴贵煤矿 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 上海云峰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鄂09执保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普安县兴贵煤矿、上海云峰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鄂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2017年12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执42号执行裁定书,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初66号民事判决指定本院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作出终结本案执行裁定。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原保全冻结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鄂09财保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普安县兴贵煤矿、上海云峰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普安县兴贵煤矿、上海云峰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续行冻结实施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