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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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中益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益产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贷款本金198583318.9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1888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逾期罚息(以978.3318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1888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30万元。 二、华夏银行对中益产业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有权以中益产业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及附属设备、“锡新他项2013第1337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屋所有权及附属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分别在26837.96万元、8212.9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中益酒店公司、***对中益产业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分别在最高债权额2.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城西公司对中益产业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在最高债权额3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华夏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3300元,由中益产业公司、中益酒店公司、***、城西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