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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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水暖器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傅从杰、***支付540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傅从杰、***承担284.2元,由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担426.3元。该款已由傅从杰、***预付,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傅从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