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瑞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瑞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瑞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7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瑞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65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瑞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65万元;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缴纳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瑞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2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负担7956元,由被告***负担7722元,由被告***负担7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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