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
苏州贯龙电磁线有限公司
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贯龙电磁线有限公司货款5820247.03元,并偿付以5820247.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由被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账号:32×××31。

二、被告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22元,减半收取263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11元,由被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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