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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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河北安邦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安邦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651.50元、利息2621.67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以43117.8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以86666.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以130651.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对河北安邦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安邦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9元、公告费260元,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河北安邦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