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林华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国银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国银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中林华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的利息为4.5万元,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被告河南国银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5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中林华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河南国银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