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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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星华智本投资有限公司、星华智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95337.78元; 二、北京星华智本投资有限公司、星华智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995337.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8元,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7元(已交纳),由北京星华智本投资有限公司、星华智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9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星华智本投资有限公司、星华智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