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稿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洲企业集团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大稿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糖果壳(北京)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于2020年9月2日解除; 二、被告糖果壳(北京)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怡乐中路Y号(现门牌号E号)X座C-D下号房屋腾退给原告大稿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糖果壳(北京)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大稿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的剩余租金121029.5元、物业费498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糖果壳(北京)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大稿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以2449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以95812.5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五、被告糖果壳(北京)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按每日724.5元的标准向原告大稿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按每月1.98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原告大稿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六、驳回原告大稿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糖果壳(北京)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16元,由原告大稿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负担3096元(已交纳),由被告糖果壳(北京)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7130元,由被告糖果壳(北京)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