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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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首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首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300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1月27日借款利息143748元,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5月18日借款利息197316元,2016年5月18日至2018年12月20日借款利息1073898元,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借款利息310716元,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4‰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19年9月20日的逾期付款本息违约金517703元及自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3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的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八千五百零四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