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福建省源荣电冶材料有限公司
泰宁县天马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宁县天马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源荣电冶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2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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