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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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维修费用1252378.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252378.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至上述维修费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6072元、反诉受理费2049元,均由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本诉受理费已经由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预交,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同意由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民事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