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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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浩晨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已清偿的票据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7129元; 二、被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浩晨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已清偿金额的利息(以2071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5.5元,由被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无锡浩晨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