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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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海市黄浦区光启南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所得货币补偿安置款人民币1,347,983.39元; 二、上海市黄浦区光启南路XXX弄XXX号房屋其余货币补偿安置款人民币4,043,950.17元,归被告***、***、***共同所有;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43.6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771.8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192.80元,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18,57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