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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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徐州车一评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徐工牌起重机型号为QY70K-1,车架号为LXGCPA35AA015899所有权归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配合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车辆过户至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89997元及逾期利息(以38999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53%的双倍标准从2015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