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灵之舞蹈艺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各原告与被告广州灵之舞蹈艺术有限公司间的《学员报名协议》或法律关系予以解除;

二、被告广州灵之舞蹈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下列各原告款项,其中***(13447号案)退还款10492元、***(13448号案)退还款2118元、***(13449号案)退还款2700元、***(13450号案)退还款2028元、***(13451号案)退还款5689元、***(13452号案)退还款638元和3295元、***(13453号案)退还款2028元、***(13454号案)退还款451元、***(13455号案)退还款12288元、***(13456号案)退还款2028元、***(13457号案)退还款2400元、***(13458号案)退还款4784元、***(13459号案)退还款2602元、***(13460号案)退还款2922元、***(13461号案)退还款2933元;

三、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7号案)114元,***负担18元;(13448号案)50元;(13449号案)50元;(13450号案)50元;(13451号案)50元;(13452号案)50元;(13453号案)50元;(13454号案)50元;(13455号案)152元,***负担16元;(13456号案)50元;(13457号案)50元;(13458号案)50元;(13459号案)50元;(13460号案)50元;(13461号案)50元,其余款项均由被告广州灵之舞蹈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1-02-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