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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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灵之舞蹈艺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各原告与被告广州灵之舞蹈艺术有限公司间的《学员报名协议》或法律关系予以解除; 二、被告广州灵之舞蹈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下列各原告款项,其中***(13447号案)退还款10492元、***(13448号案)退还款2118元、***(13449号案)退还款2700元、***(13450号案)退还款2028元、***(13451号案)退还款5689元、***(13452号案)退还款638元和3295元、***(13453号案)退还款2028元、***(13454号案)退还款451元、***(13455号案)退还款12288元、***(13456号案)退还款2028元、***(13457号案)退还款2400元、***(13458号案)退还款4784元、***(13459号案)退还款2602元、***(13460号案)退还款2922元、***(13461号案)退还款2933元; 三、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7号案)114元,***负担18元;(13448号案)50元;(13449号案)50元;(13450号案)50元;(13451号案)50元;(13452号案)50元;(13453号案)50元;(13454号案)50元;(13455号案)152元,***负担16元;(13456号案)50元;(13457号案)50元;(13458号案)50元;(13459号案)50元;(13460号案)50元;(13461号案)50元,其余款项均由被告广州灵之舞蹈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