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876.1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8033.40元,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均按照《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被告***、***的债务对其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兴苑x幢x室、杨舍镇东兴苑x幢x#车库的不动产(房屋他项权证号:张房他证杨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9元、财产保全费1866元,合计386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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